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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地址:公主岭市。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合隆经济开发区。申请人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9,403.00元,现申请人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