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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曹某某、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8号楼3单元。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633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口某某小区。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口某某小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王某某、曹某某、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0元。2017年5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结,(2016)陕07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即执行完毕。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