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项洪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洪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295号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4号凯旋嘉苑A-2-102室法定代表人:刘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项洪钢,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项洪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