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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艳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艳明,男,汉族,1986年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满族乡东胜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节****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母泉、张美玲,黑龙江龙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艳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艳明及其辩护人母泉、张美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周艳明在瑞尔达汽车配件公司工作期间,趁公司经营者被害人谢某某让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河政花园小区23栋地下室取货之机,分四次将仓库内大众备品牌正时涨紧轮36盒、节气门1盒、离合器从动盘2盒、HNT牌内球笼2盒、外球笼12盒、英荷牌自动变速箱油4桶、法雷奥牌发电机1个(共价值人民币4470元)盗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周艳明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艳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物品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周艳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返还物品清单,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艳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艳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艳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艳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