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作科与牛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作科,牛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7004号原告:孙作科,男,1991年1月2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牛光泉,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孙作科与被告牛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孙作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作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孙作科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