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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葛某、葛文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葛某,葛文波,苏秀芳,赣榆区黑林镇汪子头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549号原告:王某1,男,2005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葛某,男,2004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葛文波,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苏秀芳,女,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赣榆区黑林镇汪子头小学,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汪子头村。负责人:焦自军,校长。原告王某1与被告葛某、葛文波、苏秀芳、赣榆区黑林镇汪子头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程德春二○一七年五月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