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葛某、葛文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葛某,葛文波,苏秀芳,赣榆区黑林镇汪子头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549号原告:王某1,男,2005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葛某,男,2004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葛文波,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苏秀芳,女,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赣榆区黑林镇汪子头小学,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汪子头村。负责人:焦自军,校长。原告王某1与被告葛某、葛文波、苏秀芳、赣榆区黑林镇汪子头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程德春二○一七年五月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