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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冬发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发,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第2874号原告:李冬发,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满阳,公司职员。被告: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叶汉财,董事长。原告李冬发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李冬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349元,减半收取计4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敏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