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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品均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飞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均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骏飞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078号原告:深圳市品均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A区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97517J。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东莞市骏飞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缪边村鸿利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76707934。法定代表人:陈艳萍。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品均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品均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