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志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67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志军出生日期1980年7月1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职高职业务农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624号指控事实2016年2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志军酒后驾驶鲁B×××××灰色五菱牌LZW6447KAF型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双庙村东398省道处时将车开到省道旁边的沟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路遇行人报警,后被告人李志军为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志军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李志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理由被告人李志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志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