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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6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齐、芦建康等与王帅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齐,芦建康,王帅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628-2号原告乔齐,男,汉族,1992年11月24日生,住扶沟县。原告芦建康,男,199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帅兵,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生,住扶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齐诉被告王帅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乔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帅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齐撤回对被告王帅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