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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覃凤仙与韦胜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凤仙,韦胜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890号原告:覃凤仙,女,1935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梅,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胜生,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告覃凤仙诉被告韦胜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覃凤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凤仙撤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覃凤仙负担。审判员  马海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