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覃凤仙与韦胜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凤仙,韦胜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890号原告:覃凤仙,女,1935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梅,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胜生,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告覃凤仙诉被告韦胜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覃凤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凤仙撤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覃凤仙负担。审判员 马海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