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仕臣与甄凤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臣,甄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号申请执行人:吴仕臣,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甄凤军,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仕臣申请执行甄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甄凤军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件采取诉前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甄凤军有一台丰田牌汽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示不申请查封扣押该车辆。申请执行人吴仕臣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甄凤军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甄凤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甄凤军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仕臣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