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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管清勇与杨瑞荣、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清勇,杨瑞荣,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112号原告:管清勇,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瑞荣,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3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大街279号(东泰大厦3楼)。原告管清勇诉被告杨瑞荣、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审理结果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结果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