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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樊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权某某,男。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权某某与樊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权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分别作出的(20167陕04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某向申请人权某某支付30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某于2017年4月21将案件款3037元全部履行,申请人当日已经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