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北京亿海胜鑫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亿海胜鑫商贸有限公司,怀来县新保安安镇新星日光温室设计建筑施工队,李明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亿海胜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6号68号楼2-D20。法定代表人魏红喜,经理。被执行人怀来县新保安安镇新星日光温室设计建筑施工队(业主王莉,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号),营业场所怀来县新保安镇畜牧兽医站。被执行人李明谦,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亿海胜鑫商贸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新保安安镇新星日光温室设计建筑施工队、李明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5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怀来县新保安安镇新星日光温室设计建筑施工队、李明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北京亿海胜鑫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三十七万七千四百五十二元;二、李明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北京亿海胜鑫商贸有限公司欠款三十五万七千八百四十八元。权利人北京亿海胜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怀来县新保安安镇新星日光温室设计建筑施工队、李明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怀来县新保安安镇新星日光温室设计建筑施工队、李明谦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另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