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史德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礼泉县史德镇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5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史德李由村。被执行人:礼泉县史德镇某某村委会。负责人靳某某,系该村委会会计。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史德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08)礼民初字第000047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5月8日对其在史德镇人民政府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因其的收入不足清偿魏某某的债务,现魏某某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等执行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5执恢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