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郗九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郗九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J,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667号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凤翔路7号保利凤翔花园。法定代表人:韦庆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雕,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敏,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郗九江,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28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125元,由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慧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 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