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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成伟申请执行陆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成伟,陆秋,杨杨,保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成伟,男,1979年7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罗金鹏,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芝,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陆秋,男,1983年10月3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被执行人:杨杨,女,1987年5月16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被执行人:保贵祥,男,1975年9月23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成伟与被执行人陆秋、杨杨、保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案借款本金292800元、案件受理费3195元、利息4005元,申请执行人尹成伟自愿放弃石屏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余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屏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