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锦波与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波,周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654号原告:张锦波,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周朋,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张锦波与被告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锦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锦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锦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