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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迎与李欣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迎,李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3052号原告杨迎,女,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身份证号:411081199003110448原告被告李欣杰,男,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宝民,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迎与被告李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迎、被告李欣杰委托代理人陈宝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李欣杰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法庭调解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欠原告26300元,2015年11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载明:本人李欣杰向杨迎借27000元,现2015.11.2开始,2016.11.2号为止,一年时间换清杨迎所有的欠款,2015.11.02,欠款:李欣杰。2017年4月1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7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4年8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李欣杰累计向原告借款26300元,并为原告出具27000元欠条一支,被告对该欠条予以认可,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欣杰欠原告杨迎借款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李欣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泽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