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庄某寻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寻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寻,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身份证号码:441522197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英镇。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寻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1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庄某寻在陆丰市东海镇某某巷的赌博窝点给同案人张某“葫芦鱼”赌档做保利,每次赌博聚集几个人至20多个人不等。另查,2016年1月份,被告人庄某寻在东海镇某寨“某松”赌场当记数,赌博非法获利数额49703元。于2016年2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庄某寻时,缴获其赌博工具葫芦鱼骰子1副、赌资2060元及账本1本。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庄某寻无视国家法律,竟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庄某寻在陆丰市东海镇某某围七巷的赌博窝点给同案人张某“葫芦鱼”赌档当保利,聚众赌博,每次赌博聚集几个人至20多个人不等。2016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博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庄某寻,缴获其赌博工具葫芦鱼骰子1副、赌资人民币2060元及账本1本。另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庄某寻在东海镇陈厝寨“某松”的赌场当记数,聚众赌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陆公受案字[2016]69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6]172号《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18日决定对庄某寻等涉嫌聚众赌博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8日16时10分,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在工作中发现,陆丰市东海镇某某围七巷聚众赌博窝点。16时20分经部署后出警,发现陆丰市东海镇某某围七巷一空地有男女约二十个人正在赌博葫芦鱼骰子,执勤民警即对赌博人员进行抓捕,现场抓获赌博嫌疑人庄某寻,其他赌博人员被逃跑。3.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处理审批表、赌资上缴国库票据证实,现场查获赌具葫芦鱼骰子1副、收缴赌资2060元;并对现场收缴赌资2060元上缴国库。4.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取保字[2016]2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庄某寻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3月16日起算。5.陆丰市公安局陆公行罚决字[2013]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5日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庄某寻涉赌行为处以罚款三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天。6.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庄某寻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7.陆丰市公安局上英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庄某寻的出生日期为1979年12月20日等基本情况。(二)勘验笔录陆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账本页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东海镇某某围七巷地下赌博窝点,现场约有二十多名参赌人员正围聚在一张葫芦鱼骰子赌博专用桌四周赌博,其中嫌疑人庄某寻正中坐在该桌面向赌博人员方向,手中持一些人民币,另一摇骰子男子正手持葫芦鱼骰子碗摇骰子,参赌人员正准备下注参赌。该伙人见到执法民警,四散逃离现场,执法民警将嫌疑人庄某寻现场抓获。现场缴获赌具葫芦鱼骰子一副、赌资2060元。执法民警现场勘验发现嫌疑人庄某寻的女装摩托车,车箱内藏有一小账本。执法民警依法制作了证据保全清单,同时制作了现场图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庄某寻供述:我今天(2016年2月18日)下午13时许,我一个人从家里骑摩托车去东海镇某某围七巷“老猴尔”(男,约50多岁,姓张,具体名字不知道,某某围村人,住东海镇某某围七巷)的赌场当“保利”,“某强”给了我2000元散钱(十元、二十元及两张一百元面额的)作赌资找零用,大数赌资在“某强”(男,约30多岁,东海镇某村人,住某新村)身上。我们是赌葫芦鱼骰子,参赌的人约有20多人,我们刚赌了两局,每局台面约500多元,我们赌输了3000多元,刚要开始第三局,公安就到场查获禁赌博,现场将我抓获,“某强”及其他赌博人员逃得快,都逃走了。公安在我所开的摩托车内储物箱内查获一本赌博小账本,并在现场缴获了我的赌资及赌具。我是在今年农历正月初四开始在这个赌场当“保利”的,每个钟工资50元,至今已赚了1000元。这个赌场开设在“老猴尔”家旁边,至今陆续开了两年了,老猴尔开设骰子、葫芦鱼骰子两个赌档,供赌博人员参赌,赌场每天下午13时30分至18时开局设赌(晚上不开赌),每个赌钟为70分钟,每个赌钟租金320元,由做庄的庄家在钟点到后交给老猴尔,平均每天可开赌4个钟,每个赌钟可设赌局约10局,即每天可开赌局约40局,赌局下注为5至1000元不等,平均每赌局台面赌资为500多元,来赌场做庄的庄家有“某强”等人,参赌的人员男女老少都有。查获的小账本是我在2016年1月初时,在东海镇某某寨朋友“某松”(全名不知道,约30岁,东海镇某寨村人)的赌场当记数时所登记的账本,每天工资为50至100元不等,我15天共赚了1000多元。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庄某寻辨认出该照片组中的10号男子就是“老猴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寻赌博非法获利数额49703元,经查本案中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的账本其中只有一页有记账内容,但该账本无法证实赌博非法获利数额是49703元,被告人庄某寻供述该数额是“某松”赌场的出入数,并不是获利的数额。故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寻赌博非法获利数额49703元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庄某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寻能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寻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路斌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泽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