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光辉与王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辉,王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马光辉,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宾县宾州镇本街。被执行人王立峰,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六委***组。本院在执行马光辉诉王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6)黑0125民初5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