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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司救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何泽刚、刘元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泽刚,刘元凤,何泽贵,朱联凤,任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司救执2号申请执行人:何泽刚,男性,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申请执行人:刘元凤,女性,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申请执行人:何泽贵,男性,1956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申请执行人:朱联凤,女性,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任运才,男性,1988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本院在执行何泽刚、刘元凤、何泽贵、朱联凤与任运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家庭困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符合救助条件,报请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同意,对申请执行人何泽刚家庭和何泽贵家庭各救助3000.00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均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7)川3223执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禹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