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潘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323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明,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壕全,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员工。被告:潘燕萍,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物业)诉被告潘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明、罗壕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燕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费33798.72元及违约金9678.44元(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止,实际计至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康格斯花园前期物业服务机构,被告为康格斯花园海棠苑50号房的业主,于2012年9月6日办理收楼手续。双方于2012年9月6日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三、十二条约定,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44.7平方米,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2元每月每平米收取,每月物业费为889.44元。被告应从收楼之日缴纳物业费,缴费时间为每月20日前,若不按时足额缴纳,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从2014年1月开始拖欠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交仍拒不支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欠费计算表为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具体欠缴物业费及违约金金额以本院审查认定为准;其他证据有原件核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康格斯花园的物业服务机构,被告潘燕萍为康格斯花园阳光水岸四区50号房屋的业主。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6日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金诺物业为潘燕萍所有的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44.7平方米,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2元每月每平米收取,每月物业费为889.44元,被告应于每月20日前缴纳物业费。如果被告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从2014年1月开始拖欠物业费,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欠缴物业费共计33798.72元。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机构,为被告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对价。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协议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欠缴物业费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失,因此本院根据欠缴金额、欠缴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合法有理的部分,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燕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33798.72元;二、被告潘燕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3.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46元,被告负担400元(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婉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