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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邵飞龙与马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飞龙,马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480号原告:邵飞龙,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金鹏,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邵飞龙与被告马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飞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金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飞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金鹏、陈峰支付3000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8日,马金鹏、陈峰向邵飞龙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1月28日,如超期支付违约金每日500元,后两人未还款,望贵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因陈峰下落不明,邵飞龙撤回对陈峰的诉讼。马金鹏未答辩。邵飞龙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8日,马金鹏、陈峰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出具借条向邵飞龙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6年11月28日还款,如超期每天违约金500元,借款到期后马金鹏、陈峰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金鹏、陈峰共同向邵飞龙借款30000元,有二人出具借条为证,马金鹏、陈峰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二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可按年利率24%计算。马金鹏、陈峰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邵飞龙要求马金鹏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金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邵飞龙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邵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金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