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乡城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上海乡城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费清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乡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喻朝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兴玲,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乡城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5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被上诉人上海乡城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兴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84号判决(以下简称184号案)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包括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修理合同》及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被上诉人拒绝发行维修义务而发给上诉人的《回货函》,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本案,且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程序作出裁定,处分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上海乡城门业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84号案已对质量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处理,上诉人提供的《修理合同》等证据都不属于新发生的事实,而构成重复诉讼,且涉及质量问题的产品并非被上诉人生产,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无误,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修理费损失人民币620,290.76元(以下币种均同)及相关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曾就与本案上诉人之间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止发生的卷帘门定作合同拖欠的价款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16)沪0114民初807号案(以下简称807号案),该案审理中,本案上诉人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要求本案被上诉人赔偿维修等经济损失501,900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也予以受理。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807号判决后,上诉人提出上诉,二审案号为(2017)沪02民终184号。184号案亦认定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诉人又以807号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卷帘门存在质量问题再次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修理费等损失,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属重复诉讼。裁定:驳回上诉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84号案判决生效后,上诉人是否针对新发生的事实而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修理合同》及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被上诉人拒绝发行维修义务而发给上诉人的《回货函》,属于新发生的事实,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在184号案与本案中,上诉人请求赔偿的事实依据均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184号案已对质量问题做出了认定,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实质上意欲否定前诉184号案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经开庭作出裁定违反未定程序一节,本院认为,当事人重复诉讼的,一审法院本不应受理,故一审法院未经开庭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未侵犯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