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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恢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邹俊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邹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8684-X。被执行人邹俊华,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星子县。申请执行人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俊华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匡民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