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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方卫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卫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卫忠,男,1965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卫忠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卫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卫忠于2017年3月23日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二轮摩托车从常熟市尚湖镇东桥村姚巷20号出发,行驶至常熟市尚湖镇张村村道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方卫忠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方卫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方卫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卫忠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卫忠于2017年3月23日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二轮摩托车(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从常熟市尚湖镇东桥村姚巷20号出发,行驶至常熟市尚湖镇张村村道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方卫忠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卫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薛某的证言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卫忠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方卫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卫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卫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