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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新梅与袁铭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梅,袁铭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890号原告:张新梅,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袁铭晨(曾用名袁卫勇),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张新梅与被告袁铭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新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袁铭晨偿还借款105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新梅与被告袁铭晨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诈骗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元,退回原告张新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进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