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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邹光义与吴骋怀、李育群、王尾军、李如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义,吴骋怀,李育群,王尾军,李如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720号原告邹光义,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法,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骋怀,男,汉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衍秋,男,汉族,1943年7月5日出生,住平江县南江镇北街*号。被告李育群,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王尾军,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邱进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珍,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于2017年5月12日与被告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光义撤回对被告吴骋怀、李育群、王尾军、李如珍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浣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秀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