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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锦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锦,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0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锦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罗锦在新建区莱卡小镇xx上网时捡到陆某遗落在网吧座位上的钱包。该钱包里有陆某身份证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江西银行储蓄卡一张。后被告人罗锦在新建大道邮政储蓄ATM机上多次盗刷了陆某两张银行卡共计9400元。其中从陆某的招商银行卡分三次盗刷现金共计9000元,一次性从陆某的江西银行储蓄卡盗刷现金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锦的家属向被害人陆某退回赃款9400元,陆某对被告人罗锦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证人陆某的证言,招商银行信用卡对帐单,江西银行交易记录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锦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从银行盗刷人民币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成立。被告人罗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锦家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梦婉人民陪审员  李小保人民陪审员  余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