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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段文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文军,男,42岁(1974年8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文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9月6日5时许,被告人段文军伙同韩××(另案处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野地垦区134团福星佳苑26栋2单元南侧停车场内,盗窃薛××(男,42岁)停放在此的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00元。(二)200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文军及肖××、杨××、段××、王×1、岳××、许××(均已判刑)驾车到北京昌平兴寿镇沙陀村西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采用翻墙入院剪锁的方式盗窃该公司仓库内钢质管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11005.58元。(三)2009年10月的一天凌��1时许,被告人段文军伙同肖××、杨××、段××、王×1、岳××、许××(均已判刑)驾车到北京大兴区西杭子村清馨园公司门前空地处,盗窃该公司门前放置的镀锌管214根。(四)2009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文军及肖××、杨××、段××、王×1、岳××、许××(均已判刑)驾车到北京昌平兴寿镇香屯村南宏兴太阳城别墅工地内,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该工地钢筋一捆(重2210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398元。综上,被告人段文军所窃公私财物共计价值42万余元。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石河子市公安局民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液压件厂家属区将被告人段文军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段文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段文军称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四)起事实;未参与第(二)起;偷过钢管,但不清楚是不是指控的第(三)起事实。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段文军伙同韩××(另案处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野地垦区134团福星佳苑26栋2单元南侧停车场内,盗窃薛××停放此处的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00元。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段文军的供述,被害人薛××的陈述,证人韩××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发还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二)2009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文军及肖××、杨××、段××、王×1、岳××、许××(均已判刑)驾车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香屯村南侧宏兴太阳城别墅工地内,盗窃该工地钢筋一捆(重2210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39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肖××、张××、梅××、陈××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处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段文军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三)200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文军及肖××、杨××、段××、王×1、岳××、许××驾车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陀村西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采用翻墙入院剪锁的方式盗窃该公司仓库内钢质管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11005.5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肖××曾用名肖虎,绰号“长记”、“小肖”。2009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其开车伙同“长毛”、“小段”、“小岳”、“老许”、“小邵”、“金福”、“连新(音译)”共计八人从京密路往北走左转向西朝赵金营方向开20多公里,在一小桥右转向北附近一工厂处偷各种铜质、铁质机器配件,箱装、袋装、散装均有,约2吨,价值较高,后在朝阳区一处收购站变卖。“金福”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参与盗窃,驻马店人,40岁左右。经辨认,肖××指认出昌平区兴寿镇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即盗窃地点;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肖××指认出“段守刚”就是“小段”、“胡明文”就是“小邵”、“王子明”就是“长毛”、许××就是“老许”、“岳锋”就是“小岳”、段文军就是“金福”。2.证人王×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王×1曾用名王子明,绰号“长毛”。2009年11月份或者12月份的一天夜里11点多,“小肖”、“小段”开车拉上其、“老许”、“粗人”、“连心(音译)”、“金福”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昌平区一大院内偷铁块、铁圈等物品,回来途中在朝阳区附近一废品站变卖。经辨认,王×1指认出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西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是上述盗窃地点;经对照片进行辨认,王×1指认出肖××就是“小肖”、“段守刚”就是“小段”、许文记就是“老许”、“岳锋”就是“粗人”、“胡明文”就是“不认识的人”、段文军就是“金福”。3.证人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岳××曾用名胡明文,绰号“老蔫”、“小邵”、“小胡”。2009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晚上,“长记”、“小段”开车拉着其和“新河”、“长毛”、“老许”、“连��”、“金福”共计八人在昌平区一院子仓库内偷铁和铜件,其与“老许”、“金福”等六人翻墙进院剪锁、搬运,“长记”、“小段”停好车后也过来帮忙。这次偷的东西有1000多公斤铁(半圆形)、几百斤铜套、铜件等,后在朝阳区一男子处变卖分赃。“长记”、“小段”开的货车是八个人出钱购买,每人2500元。经辨认,岳××指认出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西侧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是其伙同他人盗窃铁件和铜套的地点;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岳××指认出“段守刚”就是“小段”、肖××就是“长记”、“王子明”就是“长毛”、许××就是“老许”、“岳锋”就是“新河”、段文军就是“金福”。4.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王×2系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2009年11月24日8时许,其上班发现库房门锁被剪断,经查看库房内铜件轴承、弯头、锁母等物品被盗,后报警。5.证人杨×2的证言证明,杨×2家住兴寿镇沙坨村,2009年11月24日凌晨0时20分许,其回家途中路过英国人投资的公司,发现公司西墙外有几堆发亮光的东西。6.证人何××的证言证明,何××系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工厂经理,2009年11月24日8时许,仓库管理员王×2告知其单位仓库被盗,仓库门锁被剪断,丢失铜质管件等物品,管件用途为组装PD泵及AV泵用。7.接报案经过证明,2009年11月24日8时许,王×2到兴寿派出所报警称公司财物被盗。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09年11月24日9时37分至12时51分,昌平刑侦支队技术队到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9.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盗物品清单证明,该公司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10.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盗节流器、三通、弯头等物品价值共计411005.58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证实被告人段文军伙同肖××等人于2009年11月24日凌晨盗窃昌平区兴寿镇沙陀村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仓库内管件等物品,共计价值41万余元的事实。被告人段文军当庭称未参与该起盗窃的辩解,经查,同案犯肖××、王×1、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段文军共同参与本次盗窃,其所做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四)2009年10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文军伙同肖××、杨××、段××、王×1、岳××、许××驾车到北京市大兴区西杭子村王×3的青馨园公司门前空地处,盗窃公���门前放置的镀锌管214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秋天的一天晚上,其开车伙同“长毛”、“小岳”、“小段”、“小邵”、“老许”、“金福”、“连新”共计八人去大兴区青云店周边一个在建大棚工地内偷镀锌管,其将车停在路边,其他人进去偷,都是五六米长新管,两吨左右,装车后直接在朝阳区一收购站变卖。经辨认,肖××指认出大兴区青云店镇西杭子村西北角空地就是其伙同他人盗窃建设大棚所用镀锌管的地点。2.证人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段××曾用名段守政、段守刚,别名或绰号“国明”、“管明”。200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伙同“长记”开车拉上“长毛”、“老许”、“老蔫”、“新河”、“金福”、“连新”共计八人在大兴区青云店一个在建大棚工地内偷镀锌管,返回途中在朝阳区一回收处销赃。经对照片进行辨认,段××指认出“胡明文”就是“老蔫”、肖××就是“老记(长记)”、“王子明”就是“长毛”、许××就是“老许”、“岳峰”就是“新河”、段文军就是“金福”。3.被害人王×3的陈述证明,青馨园公司为王×3所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杭子村。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在村西北角公司门前空地处,其丢失镀锌管214根,重约2吨。4.工作说明证明,因王×3无法提供被盗物品发票及具体规格,故无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5.被告人段文军的供述称,其于2009年6月刑满释放后约一个月开始与“连心”、“岳××”、“老徐(音译)”、“长毛”等七人出去偷东西,一共参与四次,均是夜间开车外出作案,具体地点不清楚,盗窃物品有���筋、钢管等,每次都有“连心”,其负责搬运、装车。偷东西所开两辆车为几人合伙购买,其出资约3000元。2009年其分别参与偷过工地钢筋、钢管、管卡子等,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后“岳××”、“老徐”、“长毛”等六人被抓。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文军当庭称不清楚本人是否参与该起盗窃的辩解,与证人肖××、段××的证言所证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段文军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案犯杨××曾用名岳锋、岳峰,绰号“小岳”、“新河”。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另有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其他综合性证据,本院一并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文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文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文军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根据被告人段文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段文军退赔被害单位克莱德物料输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一万一千零五元五角八分;退赔被害单位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人民币八千三百九十八元;并继续退赔被害人王×3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广丹人民陪审员  潘秀菊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