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段德华与唐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华,唐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段德华,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卫红,女,1968年7月20日出身,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德华与被执行人唐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卫红向申请执行人段德华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段德华与被执行人唐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段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