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何某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88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何某,女,汉族,1968年,甘肃武都人,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身份证号xxx。被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二被告何某,王某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未交纳诉讼费。审 判 长 后卫东审 判 员 曹玲霞代理审判员 苟雅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