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玉凤,赵明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凤,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审被告:赵明道,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凤、原审被告赵明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经与被上诉人刘玉凤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风涛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