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金正伟、黄素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正伟,黄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15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负责人:张广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春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坤,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正伟,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黄素秋,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金正伟、黄素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金正伟、黄素秋共同共有位于常熟市金山苑二区27幢202室(含车库03、车库05)、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18幢06、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4幢4-401、4101、4102、4103、4104、4105房屋八套,本院均已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系常熟人民法院,本院已发送公函依法参与分配。除此,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38707.67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