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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华林天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林天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6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林天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五根檩胡同11号5幢313室。法定代表人林彬,总经理。被执行人韩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关于北京华林天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作出(2016)京0102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韩磊名下价值七十九万三千零一十六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磊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