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燕与被告吴淑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燕,吴淑萍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111号原告:陈丽燕,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吴淑萍,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陈丽燕与被告吴淑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丽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丽燕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