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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燕与被告吴淑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燕,吴淑萍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111号原告:陈丽燕,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吴淑萍,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陈丽燕与被告吴淑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丽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丽燕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