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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洪伟与杨宇、赵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伟,杨宇,赵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459号原告朱洪伟,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宇,女,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赵明超,男,汉族,1991年7月5日出生,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伟与被告杨宇、赵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五日书记员  孙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