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328号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满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