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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熊国亮、翁小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93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熊国亮,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翁小钦,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与被执行人熊国亮、翁小钦案件审理费一案中,经查,永安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国亮、翁小钦的银行存款1270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助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业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