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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青岛鑫海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海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233号原告:青岛鑫海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1611号世纪新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窦永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珠,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宫金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海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鑫海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1960元。如不服被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