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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文旭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旭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旭升,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旭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锡林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熊洁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旭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文旭升伙同文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灰色东风悦达起亚轿车窜至武冈市。次日早上6时,文旭升等四人便开始在武冈城区寻找诈骗对象。上午8时许,在武冈市皇冠世纪酒店附近发现被害人方某一个人走在路边,遂决定对方某实施诈骗,文旭升假装不小心将一扎(假)钱掉在地上,文某在其身后将“钱”捡起,故意走到被害人方某身边,称捡到的钱两人平分。之后,文旭升假装回头寻找丢失的钱并谎称钱是公司���,文某讲钱被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捡走了。文旭升要文某和方某帮忙作证,跟公司说掉了的钱被别人捡走了,并且给了文某和方某每人300元的好处费。文旭升、文某利用方某贪图小利的心理,将方某骗至银灰色起亚小车内,由冯某冒充公司“副总”对该事进行调查,假装怀疑是文某和方某捡走了钱,要方某、文某拿出身上的银行卡予以澄清,文某假装配合将身上的银行卡拿出来,而方某因银行卡不在身上,冯某等人便要方某回家拿来,于是,方某到家中取出自己的银行卡和存折,冯某等人以查询银行流水的名义要方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同时要求方某将手机关机。骗得密码后,杨某借故去找公司老总,偷拿着方某的银行卡到附近的ATM机取款人民币7200元整,并将方某身上的100多元现金以及先前文旭升给的300元骗走,一共骗取方某人民币7300余元。被告人文旭升于2017年1月1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文旭升到案后,其妻子甄某主动将7300元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方某。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文旭升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旭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人甄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的陈述;同案人冯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旭升的供述与辩解;关于文旭升退赃款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搜查物证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旭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旭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旭升积极退还被害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旭升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旭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文旭升的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锡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