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乔钰涵、郝进波、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乔钰涵,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进波,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乔钰涵,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负责人隋梁,行长。被执行人乔钰涵,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荣成市夏庄镇甲夼曲家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青岛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被执行人郝进波,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乳山市夏村镇桑行埠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执行人乔钰涵、郝进波、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乔钰涵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将该款扣除执行费后已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乔钰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