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艳宾与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宾,李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610号原告:刘艳宾,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成贵,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艳宾与被告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