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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艳宾与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宾,李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610号原告:刘艳宾,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成贵,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艳宾与被告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