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明进、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明进,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余明进,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78318-7。法定代表人:陈若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明进与被执行人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625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余明进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72000元,2016年1月1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从中扣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因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址在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区的房产(产权证号:05000114、050001**)及2号、3号纸机设备。该所有房产及设备有设定抵押,需待抵押权人提出意见。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