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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云弟、万治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云弟,万治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云弟,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治敏,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余云弟因与被上诉人万治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院(2017)浙03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万治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余云弟表示同意。双方一致表示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万治敏负担,二审诉讼费用由余云弟负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万治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对诉讼费负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万治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万治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余云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刘宏杰代理审判员  陈黛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岳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