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叶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陈叶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687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金力鸣、刘艳楠。被告陈叶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负责人胡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叶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叶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陈叶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