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方辉诉被告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辉,付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276号原告方辉,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付强,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辉诉被告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付强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付强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