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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5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亮,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赵亮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经检验,被告人赵亮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亮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亮赔偿了陈某7000元,并得到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接处警信息、122受理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门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谅解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人陈某、黄某、张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亮对陈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远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平 关注公众号“”